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徐明:新公司法是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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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徐明:新公司法是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2024-02-08 02:28:00
近期,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资本市场研究院负责人徐明在“解读新公司法研讨会”上表示,新公司法优化了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强化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的责任,加强了股东权利,进而保障了上市公司的高质量发展。
  徐明表示,公司法是公司组织、运营、规范、发展最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是规范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的基本法律,是资本市场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法律制度。此次修订公司法对资本市场发展意义重大。
  “新公司法从三个方面保障和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徐明说。
  第一,良好的公司治理对于上市公司规范经营、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例如,新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一规定意味着,如果不通知股东参加股东会,可能导致决议效力不被法律认可,这项规定在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上进一步保护了股东参加股东会的权利。”徐明说。
  第二,新公司法进一步强化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的责任,促使其忠实勤勉地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徐明举例称,新公司法在第180条中对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具体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性注意”。同时,新公司法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执行公司事务时与董监高一样,同样对公司负有该条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进一步完善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
  第三,在加强股东权利,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新公司法在多方面进行了增补,使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更有力的保护。
  徐明举例称,修订前的公司法第10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新公司法第115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徐明表示,这项修订使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有持股比例从3%下降到1%,扩大了股东权利的行使,新公司法同时规定“公司不得提高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排除了通过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限制股东这一权利的可能性。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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